原标题:精进电动: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和《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名委员会成员了解到公司相关尚未公开的信息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临时会议提前 1天)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 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期限;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会议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
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 会议议题;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包括本数;“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