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依股份(603215):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票市场 智能库 2023-11-29 82139 次浏览
    原标题:比依股份: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比依股份(603215):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ZHEJIANGYANGMINGLAWFIRM)
    浙江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楼315400
    电话:0574-62724297 传真:0574-62719499
    http://www.yangminglf.com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并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13: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88号公司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持股数共计123,231,100 65.31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共计2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现场投票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一项议案,即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公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上述议案非案,非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另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