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资产管理因违规操作被罚款140万元,相关责任人受警告并罚款

    科技前沿 智能库 2023-12-04 80009 次浏览

    2023年1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罚决字〔2023〕27号,光大永明资产管理(简称:光大永明资管)及相关责任人程锐、徐晓阳、孙锐、周凯、张志宜,因其投资银行存款不符合监管规定,信托投资投前风控不审慎,投资非融资类集合信托不合规以及统计数据不真实等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光大永明资管罚款140万元,对孙锐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周凯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程锐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徐晓阳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张志宜警告并罚款4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因违规操作被罚款140万元,相关责任人受警告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