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科技(30054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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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川环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川环科技(30054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可经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紧急情况下或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期限通知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