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乐享债券 (016965): 中银乐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股票市场 智能库 2024-01-06 52601 次浏览

    原标题:中银乐享债券 : 中银乐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银乐享债券 (016965): 中银乐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银乐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2年 9 月 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331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年 7月 25日(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信息更新截至日为 2023年 12月 1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3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九、基金的投资 39
    十、基金的财产 5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六、侧袋机制 70
    十七、风险揭示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乐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乐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乐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乐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乐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乐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乐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尚武(HAN Shangw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中国银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 MBA学位,韩国延世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 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工作。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7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 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士。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联席主任。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克莱资本(Barclays Capital)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 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金开数科智能科技服务(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和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李宪(LI Xi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汇添富基金营运经理、平安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 1月至 2023年 4月任中银丰进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月至今任中银中债 1-3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月至今任中银中债 1-5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1月至今任中银上清所 0-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5月至 2023年 6月任中银沃享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5月至今任中银泰享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6月至今任中银誉享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11月至今任中银乐享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12月至今任中银淳享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1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田原(TIAN Yuan)先生,工学硕士。201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原资管一部)投资经理。2019年 2月至 2023年 4月任中银丰进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3月至今任中银中债 1-3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6月至 2023年 5月任中银中债 1-3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0月至今任中银智享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至 2023年 12月任中银中债 1-5数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5月至今任中银臻享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4月至今任中银澳享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4月至今任中银添瑞(原中银理财 14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7月至今任中银誉享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4月至今任中银丰实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至今任中银利享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12月至今任中银乐享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2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王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冯梽(多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金艳(风控中台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常卜巾
    电话:0571-56566677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陆建强先生,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任职资格尚待银保
    监会批准)。哲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陆先生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
    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工
    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
    机关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
    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财通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荣森先生,本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兼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张先
    生曾任广发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
    员、行长助理,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筹建负责人、党委书记、行长,
    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浙商银行党委委员、副
    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 年8
    月 18 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 13 家“A+H”

    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
    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坚持“夯基础、
    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以数字化改革为主
    线,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略,五大板块协同发展,财富管理
    全新启航,高扬正气、夯实基础、重塑形象,坚持稳字当头,发
    扬四干精神,全面构建“五字”政治生态,全面提升综合金融服
    务能力,全面构建风控和大监督体系,全面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
    程。

    2022 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 610.85 亿元,比上年增长
    12.14%;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36.18 亿元,比上年增长
    7.67%。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2.62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4.66%,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1.53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3.20%;
    总负债 2.46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5.86%,其中吸收存款余额
    1.68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8.77%;不良贷款率1.47%、拨备覆
    盖率182.19%;资本充足率11.60%、一级资本充足率9.54%、核心
    一级资本充足率8.05%,均保持合理水平。

    浙商银行在全国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
    区设立了 310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及
    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2 年全球银行1000 强”榜单中,我行按一级资
    本计位列79 位,较上年跃升20 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
    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
    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
    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46名,估值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
    员17人。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
    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
    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
    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
    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
    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
    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31只,规
    模合计3310.26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
    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
    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
    系包含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
    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
    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
    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通知为准。


    (二)登记机构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22年 9月 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331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22年 10月 25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 2022年 11月 29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7,980,213,864.79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66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22年 11月 30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年 12月 16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中银乐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00%
    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 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等的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范围内包括绿色或可持续发展金融债券、社会责任金融债券、扶贫专项金融债等符合国家政策的专项金融债,致力于在更好实现投资目标的基础上践行 ESG投资理念。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评级须在 AA(不含 AA)以上,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信用债券若无公开债项评级的,参照其主体信用评级。其中,1)投资于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占全部信用债资产比例为 0-50%;2)投资于评级为 AAA的信用债占风险高低的评判。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因信用评级下降、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分管投资领导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报告,负责制定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季度资产配置调整计划和转持股份产品的投资方案;参考投资报告,审定核心投资对象和范围,并定期调整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参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建议、行业投资比例和整体组合的绝对和相对风险控制水平,关注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增值性、稳定性、分散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确定具体的投风险,基金经理只有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超越权限超配个别证券。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定期提出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运用组合业绩评估系统,定期对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风格轮动、个股选择、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归因分析。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析、监控和报告。根据反馈结果,基金经理及时对组合进行必要的调整。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研究支持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行业、个券、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数量小组利用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定期(月)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小组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制定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个股投资策略,在严格贯彻投资流程和投资纪律的基础上,严格控制风险构建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组合优化。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直接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交易执行结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基金经理确认后交给基金行政人员存档。
    (5)业绩评估
    数量小组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投资组合、个股选择、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该评估结果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结合行业、个股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在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0)、(11)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3年 8月 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719,408,356.51 99.20
      其中:债券 1,719,408,356.51 99.2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941,422.63 0.80
    7 其他各项资产 - -
    8 合计 1,733,349,779.14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