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开债券发起 (016576): 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股票市场 智能库 2024-01-25 85272 次浏览

    原标题: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开债券发起 : 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开债券发起 (016576): 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2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874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除非另有说明,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8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9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6

    第一部分 绪言
    《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1、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皇家银行(持股30%)、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募产品委员会和私募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成长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资产配置部、量化投资部、产品研发部、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市场支持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等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郑智军先生:代行董事长、总经理,硕士。自2002年4月起就职于民生银行,曾先后任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资金及资本市场部、金融市场部职员、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2022年1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代行董事长、总经理,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行董事长。

    杨鲲鹏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信贷序列高级经理,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管理部产品风险管理中心处长,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民生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James Brace先生:董事,学士。历任Slaughter and May(司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霸菱资产管理)英国法律主管,UBS Phillip & Drew Asset Management英国法律主管等职务。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子公司RBC BlueBay Asset Management总法律顾问、常务董事、领导团队成员,兼任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执行董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董事总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赵广莉女士:董事,硕士。历任航天067基地165所技术员,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信托一部副总经理、信托一部总经理,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总经理、金融发展管理部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陕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前海鹏安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吕益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教师,联想集团企划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兼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金融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副主任兼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南宁市政府咨询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小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教师工作部部长、人事处处长、人才工作办公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等职,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蓝天计划卓越青年学者,应用经济学研究生教育委员会主席,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志彤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历任山西大学数学系讲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第一重组办公室经理、证券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营运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22年1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理事。

    冼炳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入境事务主任、香港邓何贝王律师行见习律师、法国东方汇理银行香港分行法律经理、法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法律部经理、瑞士银行香港分行法律部董事、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中国合规部门主管(执行董事)。自2008年至今就职于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现任亚太区法律部门主管(董事总经理),香港律师会会员,香港律师会海外律师委员会委员,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会员。

    李宁先生:监事,硕士。2012年9月加入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业务经理二级、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洪锐珠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监。

    王涛先生:监事,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八支行信贷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2019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周晓芳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保障部、集中交易室。2020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郑智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局级)。2017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王国栋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硕士。历任金融时报社证券新闻部、总编室编辑、记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品牌宣传处副处长、高级业务主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处长、主任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6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朱永明先生:董事会秘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静女士:督察长,博士。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2015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19年证券从业经历。自2001年9月至2004年4月,任职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分行个金部;自2004年5月至2010年9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自2010年10月至2019年3月,历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9年3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自2019年7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汇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聚鑫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担任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睿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担任民生加银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担任民生加银兴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担任民生加银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担任民生加银聚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7月至2022年12月担任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其中: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总经理郑智军
    成员:公司高管朱永明、成长投资部总监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王亮、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固定收益部总监谢志华、固收研究部总监韩晟、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风险管理部总监丁辉、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公司高管朱永明
    成员:成长投资部总监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王亮、风险管理部总监丁辉、交易部总监周晓芳、投资部总监柳世庆、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助理尹涛、基金经理蔡晓
    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公司高管朱永明
    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谢志华、固收研究部总监韩晟、风险管理部总监丁辉、交易部总监周晓芳、专户理财一部总监助理宋立军、基金经理李文君 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公司高管朱永明
    成员: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风险管理部总监丁辉、交易部总监周晓芳、FOF总监代宏坤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联系人:阮劲松
    联系电话:022-58316243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于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2020年7月16日登陆香港联交所主板,是《中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以来,唯一一家全新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12家同类银行中最为年轻,具有显著的后发优势,也是中国唯一一家外资银行参与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作为最年轻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渤海银行在业内较早意识到“数字化转型是商业银行实现战略转型的关键推动力”,并率先开启“线上化、数据化、智能化”的“三步走”模式,以金融科技为驱动,扎实推进数字化转型进程。焕新发布的手机银行6.0版本,利用开放银行技术将金融服务内嵌到客户生产生活场景,并针对性打造少儿财商教育品牌“渤学多财”,开启线上财商教育共学共赢促成长的崭新局面,不断扩容渤海银行“大财富”版图。

    在零售银行转型的过程中,数字化也是渤海银行实现差异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该行的特色化分群服务利用基于客户细分的客户标签和洞察、渠道整合协同、产品灵活组合拼装的数字化中台能力,服务“渤仔”、“渤锐”、“渤达”、“渤泰”四个特色化的客群,支持细分市场的定位,助推零售战略目标“生态银行”的加速实现。

    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上,渤海银行相继出台《落实稳住经济大盘28条举措》和立足天津经济发展特色细化的《助力天津地区经济稳增长22项举措》。合计50条举措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总体原则,逐项对照国务院部署,结合行业及自身实际,全面强化金融服务效能,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主体,助力实体经济爬坡过坎。其中,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收费项目达到59项,仅天津地区每年的降费规模就达到近亿元。

    在信贷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的同时,渤海银行始终高度重视并坚持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信贷支持力度,着力支持碳减排投融资活动,推进碳中和债、绿色债、绿色特定资产支持贷款等绿色创新产品落地,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产业倾斜,切实推动绿色金融向纵深发展。

    截至2023年6月末,渤海银行资产规模实现新突破,达16905.58亿元;开业机构进驻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5个副省级城市中的65个重点城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网点总数达到363家。伴随着数字化战略的加速落地与整体业绩的企稳,渤海银行长期投资价值逐步得到显现:继获纳入恒生综合指数后,接连获标普、穆迪等国际权威机构给出的投资级评级,彰显出市场对渤海银行经营发展情况的长期持续看好。

    2、主要人员情况
    屈宏志先生,男,1969年8月出生,高级经济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资产保全部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南开支行行长、和平支行行长,天津市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江苏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渤海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

    靳超先生,男,1979年生,高级经济师,北京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平安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风险总监,党委书记、行长,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营中心、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70余人。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占比90%以上。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年6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2011年5月3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资管运营外包服务等业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联系人:伍豪
    电话:13851400607
    网址:www.leadbank.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
    电话:020-38137822 0755-25473435
    传真:020-38137000 0755-25473366
    联系人:蔡正轩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22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874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三、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1,999,999,50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1月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该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即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7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封闭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24年1月8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2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期为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9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即2024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以此类推。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申购款项的,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直销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制;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元的最低金额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200万元 0.05%
    200万元≤M<500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 5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 5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本基金,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见下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日 1.50% 100%
    T≥7日 0.00% -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设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为0.80%,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0%)÷(1+0.80%)=793.65(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99,206.35÷2.0000=49,603.18(份)
    即: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可以得到49,603.18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1.50%=3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300.00=19,7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5天,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9,7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法律法规限制的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2、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2、3、4、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开放期内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