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要求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支持深远海养殖用海,严格禁止与适度控制养殖用海。
据统计,我国现有海水养殖面积3111万亩,养殖用海成为18亿亩耕地之外,向海洋要热量、要蛋白、扩大食物供给的重要资源保障,被称为“蓝色粮仓”。作为新兴产业,深远海养殖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养殖生产、装备建造、生态环保、科技创新、检验登记、安全生产、用海管理等多个方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海水养殖业发展,养殖用海规模不断扩大,沿海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养殖用海布局不合理、海域使用管理和养殖生产管理衔接不畅、非法养殖用海整治不到位、近岸养殖清退工作不规范、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
为此,通知要求,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沿海各地在编制海岸带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增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优化养殖用海布局,为加大海水养殖产品供给提供空间保障。适度控制重要海湾和河口、滨海城市近岸海域的养殖用海规模。各地区应根据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现状和渔民数量,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保障传统渔民生计。
同时,要分类管控新增养殖用海。新增养殖用海必须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养殖证,确定长期稳定的使用期限,且“两证”载明的期限、主体、范围保持基本一致。严格控制新增围海养殖用海规模,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红树林等典型生态系统保护。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用海和海洋牧场用海。鼓励新增经营性养殖用海实行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此外,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区实际,积极推进“两证”核发工作,原则上到2025年底实现“两证”应发尽发,切实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各类养殖用海者的合法权益。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用海,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合法合规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养殖证等且不符合相关空间规划的养殖用海,要按照要求逐步有序退出,已投放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在不扩大现有水产养殖规模前提下开展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活动。清退工作不得采取“运动式”“一刀切”措施。
通知同时要求,全面规范养殖用海审批和出让,积极推行生态化养殖用海。各地要积极引导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推行生态用海,鼓励在生产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动近海养殖提档升级,鼓励发展多层次综合养殖,充分利用海水立体空间,积极推进生态环保网箱、浮球应用替代,减少海洋塑料垃圾污染。(经济日报记者 黄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