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4-050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5月3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3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3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7号院11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31日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宣奇武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21人,代表股份93,099,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2,711,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8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1,559,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1,171,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38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4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82%;反对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4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82%;反对 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4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82%;反对 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4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82%;反对 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98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38%;反对 1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35%;反对1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1、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