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光股份(688010):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财富新闻 智能库 2023-10-28 73001 次浏览
    原标题:福光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福光股份(688010):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4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0月 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及《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23年 10月 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公司拟回购注销 1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36,737股。

    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60,998,315股变更为160,561,578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160,998,315元减少为 160,561,578元(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最终结果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
    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发生变更,公司将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同时修订其他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99.8315万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56.1578万元。
    第二十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998,315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561,578 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 四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 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 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条所列情形;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披露。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第九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新增条款 第一百条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新增条款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 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 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 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 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 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
    与上市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 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 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 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 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 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 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 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 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 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
    除。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 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 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一百〇 一条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 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 仍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规定的各 项忠实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 (一)在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 独立董事已满 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 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其所 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并视情节轻重对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9条的 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 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 人、关联法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 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7.1.9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 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涉及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类别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 联法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 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 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决。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 0关于不得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关 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错误!未找到引 用源。第(六)~(八)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事的任职资格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四条第 (六)~(八)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 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生效之前,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策为: ……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和因增加条款,有关页码、编号作相应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0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