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冷能源: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31177 证券简称:深冷能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11月 23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经理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订具体的处罚办法,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监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证券公司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的义务;
(二)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披露的义务;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的十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监事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日期,未指定特定系统,以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至少2 名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可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授权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 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各议案的表决意见等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六章 监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会现场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监事能听清其它监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录音或录影。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 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监事或其委托的其它监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 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不同意见。保留个人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提案都必须由提案人或监事会召集人指定的人员发言,说明本提案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对重要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核实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四十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委托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 年。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作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九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董事会、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 “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 11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