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迎来大消息!据证监会官网12月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证监会会拟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后《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私募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私募基金。细化了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
《私募办法》区分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的不同要求,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应当符合《基金法》规定,对其他类型私募基金的托管作出原则性规定。二是规定契约型基金、投向特殊标的资产的基金等情形应当托管,基金业协会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加强信息公示。三是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提出原则性要求,并明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等要求。
《私募办法》完善了合格投资者标准。一是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二是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维持原《私募办法》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自然人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私募办法》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要求。一是对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二是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级、分级安排和私募股权基金封闭运作等基本要求,总体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保持监管标准一致,同时按照《私募条例》对母基金等不计入投资层级作出差异化安排。三是全面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等从事私募基金活动的禁止性行为。
《私募办法》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一是按照《私募条例》要求,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二是细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安排,并在长期资金、投资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私募办法》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一是明确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二是明确私募基金常态化清算退出安排,同时对私募基金出现特殊情况下的退出安排作出规定,细化受托机构的范围和职责,为私募基金市场化退出提供依据。
过渡期安排方面,证监会在同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中表示,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私募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为平稳过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证监会表示,私募基金行业近年来快速发展,截至2023年10月,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超过1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1万亿元。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源: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