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电力”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监事、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涉及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监事、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总人数不超过43人(不含未来拟再分配人员),参加对象应当按照认购份额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参加对象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股份数不超过 68.44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6%。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023 年 11 月 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3年 11月 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77);2023 年 11 月 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截至 2023年 12月 13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39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 432,263,327股的比例为 1.0178%,成交最低价为 15.42元/股,成交最高价为 16.17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 69,489,017.39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告编号:2023-082)。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44.06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544.06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72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长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账户,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5、公司将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6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6、公司将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1、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 | 30%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48 个月 | 30% |
第三个解锁期 |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60 个月 | 40% |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交易限制要求。
如未来关于上述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期限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解锁考核分为 2024年-2026年、2024年-2027年、2024年-2028年三个时间区间,根据相应时间区间的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 对应考核时间区间 | 时间区间内公司累计净利润(A) (亿元) | |
目标值 (Am) | 触发值 (An) | ||
第一个解锁期 | 2024年-2026年 | 10.20 | 5.61 |
第二个解锁期 | 2024年-2027年 | 16.51 | 9.08 |
第三个解锁期 | 2024年-2028年 | 25.30 | 13.90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解锁比例(X) | |
累计净利润 (A) | A≥Am | X=100% | |
An≤A<Am | X=50%+(A-An)/(Am-An)*50% | ||
A<An | X=0% |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锁的股票份额均不得解锁。因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导致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并于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部分标的股票,公司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若出售股票所获资金不足,则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斌先生负责补足。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E |
第一个解锁期个人层面解锁 比例 | 100% | 95% | 90% | ||
第二、三个解锁期个人层面 解锁比例 | 100% | 60% | 20% |
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能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会予以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将该部分份额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已定持有人或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单一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由受让人返还该员工对应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或将该部分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并按照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属于公司。若出售股票所获资金不足,则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斌先生补足。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九)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会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他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内容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 9、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使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利息、公司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公司股票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等; 10、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并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预留份额不具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应妥善保存。
7、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等权利。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 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开展或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协议、合同文件;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9、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因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个人考核未达标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的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分配至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
10、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决策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2、本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主任。此后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六)代表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通过视频、电话、传真及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二条 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享有本计划规定的各项权利;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计划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决定预留份额未完全分配的剩余份额及对应公司股票权益的处置事宜;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已身故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更事宜,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股票的购买、过户、登记、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七) 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八) 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九)授权董事会按照本计划规定确定预留份额分配方案、因考核未达标或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在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交易过户)将持有人在本计划中享有的份额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窗口期较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在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交易过户)将持有人在本计划中享有的份额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全部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窗口期较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如需)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具体处置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仅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资产收益权,除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持有人自愿将其通过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本计划行使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与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做出上述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2、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4、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择机出售相应已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并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5、在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公司派息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6、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7、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于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管理委员会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1、持有人因辞职(包括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经过辞职审批程序辞职)、主动离职、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致使被辞退、除名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或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期的;
2、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或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贪污等情形,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因前列原因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损失、导致职务变更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
5、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6、管理委员会认定其他情形。
(二)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于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管理委员会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若出售股票所获资金不足,则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斌先生负责补足。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本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3、管理委员会认定其他情形。
(三)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退休返聘:存续期内,持有人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满足员工持股计划要求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纳入解锁条件。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1、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或职务/职级变化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对于取消的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于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管理委员会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若出售股票所获资金不足,则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斌先生负责补足。截至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当日之前,持有人已经实现的权益,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2、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退休未返聘、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非因执行职务身故情形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对于尚未解锁部分,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管理委员会办理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授予对价为原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后。或于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管理委员会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或其继承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若出售股票所获资金不足,则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斌先生负责补足。对于已解锁部分,由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享有,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五)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公司应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具体情况由管理委员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