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理工能科(002322):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

    股票市场 智能库 2024-01-05 73649 次浏览
    原标题:理工能科: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预警]理工能科(002322):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能科 公告编号:2023-05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理工能科”)、董事长周方洁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方洁、陈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4号)(以下简称“[2023]34号警示函”);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世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3号)(以下简称“[2023]33号警示函”)。[2023]33号警示函、[2023]34号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2017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天一世纪、周方洁、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嘉业)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公章。协议书主要约定了中民嘉业以分步收购的方式取得理工能科31.82%的股权。后续,协议签署方均认为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该股权转让事项已无实质推进可能。

    该《协议书》约定的理工能科控制权拟发生变化等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理工能科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天一世纪作为理工能科控股股东,在与中民嘉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告知理工能科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中民嘉业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人,在签订关于控制权转让的《协议书》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周方洁作为理工能科董事长兼总经理隐瞒了《协议书》的签订,作为天一世纪和理工能科的实际控制人,在与中民嘉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配合理工能科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陈超作为中民嘉业委派到理工能科的时任董事,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上述当事人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高合规意识和职业技能,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