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36433 债券简称:16晟晏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新增失信被执行事项及其他诉讼情况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2023年12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申万宏源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568】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于境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120,000万元(含120,000万元)的公司债券。
2、债券名称: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债券简称及代码:16晟晏债、136433.SH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0亿元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公司债券面值 100元,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 3年末和第 4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21年 5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 5月19日发行人对个人投资者所持本次债券本息进行兑付;对机构投资者展期三年,其所持本期债券本息根据新的还本付息方案将于 2024年 5月 19日进行兑付。
7、债券利率:“16晟晏债”机构投资者所持债券本息展期三年,将以债券持有人持有的“16晟晏债”的剩余本金为计算依据,自 2021年 5月 19日开始计息,按 LPR同期利率计算展期利息,展期本金对应的利息计算至实际兑付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本期债券当期票面利率为 3.85%;在此之前的计息期间债券利率为 7.9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6年 5月 19日。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年 5月 19日至 2021年每年的 5月 19日。若投资者于第 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 2019年每年的 5月 19日,若投资者于第 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年至 2020年每年的 5月 1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根据发行人 2021年 5月《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变更“16晟晏债”还本付息安排的公告》,机构投资者展期三年。“16晟晏债”机构投资者所持债券展期期间,将以债券持有人持有的“16晟晏债”的剩余本金为计算依据,自 2021年 5月 19日开始计息,按 LPR同期利率计算展期利息,展期本金对应的利息计算至实际兑付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11、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年至 2021年每年的 5月 19日。
如遇法定节假或休息,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机构投资者展期三年,所持本期债券本息根据新的还本付息方案将于 2024年 5月 19日进行兑付。
13、兑付日: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日期为 2021年 5月 1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年 5月 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2021年 5月,经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 5月 19日对个人投资者所持本次债券本息进行兑付;机构投资者展期三年,所持本期债券本息根据新的还本付息方案将于 2024年 5月 19日进行兑付。
14、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发行时的信用等级为 AA。(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1年 6月 28日起,停止对发行人主体和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
15、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6、担保情况: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二、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关于发行人子公司近期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近期,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结果,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案号 | 执行法院 | 涉案金额 (万元)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1 | 宁夏晟晏实业集团 能源循环经济有限 公司 | (2023)宁 0221 执 2210号 | 石嘴山市平罗 县人民法院 | 291.03 | 2023-10-16 | 2023-12-13 |
近期,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结果,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序号 | 案件名称 | 涉诉主体 | 案号 | 审理法院 | 最新进程 |
1 | 淮安市昆交汽车运输 有限公司与宁夏晟晏 实业集团星月安顺物 流有限公司,宁夏晟 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 经济有限公司运输合 同纠纷的案件 | 宁夏晟晏实业集 团星月安顺物流 有限公司,宁夏 晟晏实业集团能 源循环经济有限 公司 | (2023)苏 0804民初 9202号 | 江苏省淮安市 淮阴区人民法 院 | 2023-12-25 民事一审 |
2 | 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 套有限公司与宁夏晟 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 经济有限公司 | 宁夏晟晏实业集 团能源循环经济 有限公司 | (2023)宁 02民终 1263 号 | 宁夏回族自治 区石嘴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 | 2023-12-15 民事二审 |
3 | 杨*与宁夏恒博源劳 务有限公司,宁夏恒 博源劳务有限公司大 武口分公司,宁夏晟 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 经济有限公司财产损 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 宁夏恒博源劳务 有限公司,宁夏 恒博源劳务有限 公司大武口分公 司,宁夏晟晏实 业集团能源循环 经济有限公司 | (2023)宁 0221民初 4527号 | 宁夏回族自治 区石嘴山市平 罗县人民法院 | 2023-12-15 民事一审 |
根据与发行人沟通,上述事项暂未对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发行人 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出现较大亏损,租赁收入等降低,偿债能力未得到明显改善,仍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
四、受托管理人已采取的措施
申万宏源证券作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督促发行人进行核查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
申万宏源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述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投资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五、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奚一宇
联系电话:021-3338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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