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001287):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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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中电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中电港(001287):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 3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后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监事离职生效前及离职生效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 3名。其中 2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 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任何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提前 10日通知全体监事。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亦可以口头方式通知,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3日以前发出。但如有紧急情形需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可随时召集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由参会监事签字确认。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采取传签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对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