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赤峰黄金:赤峰黄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赤峰黄金 公告编号:2023-070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2年 10月 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 10月 14日召开的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及其附件(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公司于 2023年 8月 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因此,上述《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等相关制度未生效。
公司于 2023年 12月 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 | 第一条 为维护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在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穂改股字(2000)10号”《关于同意 设立广州市宝龙特种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批准,以变更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方式设立,于 2000年 8月 23日在广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注册号为:4401011107188。公司现已更名 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150000708204391F。 |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年 2月 27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4]23号文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04年 4月 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年 2月 27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 发行字[2004]2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了人民币普通股 2500万股,于 2004年 4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 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裁(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
新增条款,序号顺延 |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 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表: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设 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如下表: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修订调整至其他章节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 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公司股份的活 动。 |
新增章节,序号顺延 |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 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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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 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 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 述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 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 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 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 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 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 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 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程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 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 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 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 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 十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 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不是为购买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 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 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 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 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 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 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 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 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中支出的)。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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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 更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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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十八)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3%以上(含 3%)的股东的提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五)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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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含 10%)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议 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 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如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与会议召开日的间隔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 出当日。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联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第六十四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 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 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 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 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正。经公正的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在公司 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在公司住所或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 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 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 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 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联席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联席董事长主持)主持;联席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如果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表担 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应当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 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 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 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做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监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 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十四名,独立 董事不低于三分之一。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十名,独立董事 不低于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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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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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 (十二)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其余事项可以由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有权在一定限额内对公 司资产进行处置、担保、对外投资、融资、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利 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建立 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董事会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本章程第四十条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行为,该处置行为是指购 置、变卖、债权债务重组; (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总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该投资 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委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在一定限额内对公 司资产进行处置、担保、对外投资、融资、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 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建立严格的 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 事会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行为,该处置行为是 指购置、变卖、债权债务重组; (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该投资行 为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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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贷款等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投资行为; (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 经审计净资产 60%的融资,该融资行为是指本 公司向金融机构、其他企业进行债权性融资 (但不包括发行债券)。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 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 等); (五)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 外)。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职责及权限事项,可以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相关内部机构 决策,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上述职 责及权限。具体决策权限由董事会决议或公司 相应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 款等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投资行为; (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经 审计净资产 60%的融资,该融资行为是指公司 向金融机构、其他企业进行债权性融资(但不包 括发行债券)。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 (五)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职责及权限事项,可以由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或相关内部机构决策,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上述职责及权 限。具体决策权限由董事会决议或公司相应规章 制度予以明确。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 根据工作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根 据工作需要设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和 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 3年,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协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 两位以上联席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 真)、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短信通知;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日以前。但是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 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短信通知;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 2日以前。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在通知全体董事 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 会确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 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 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 3年,经理连 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每届任期 3年,总裁连聘 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公司职 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 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当制订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应当制订总裁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作,签订重大合同的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作,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经理的任免由经理提名, 董事会批准,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根据分工 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总裁的任免由总裁提名,董 事会批准,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根据分工行使 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名,可以根据工 作需要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名,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股 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 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 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 计师帮助复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 产; (五)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新增条款,序号顺延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 失效。 |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 | 第一条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议事规则。 | 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 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年会可以 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 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 更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散和清算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 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和清算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和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八)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3%(含 3%)的股东的提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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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五)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含 10%)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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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 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 (六)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 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议的议 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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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召集人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 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布不将临时提 案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同 时,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并将临时提案内容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做出决议。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如提案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 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日内发布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 的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临时提案内容和 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做出决议。 |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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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与会议召开日的间隔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 当日。 |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三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第三十九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 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 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 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 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四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四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 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 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 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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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仍然有效。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 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联席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 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如果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表担任 会议主持人主持,应当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 更换,及监事会成 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年度报告;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 换,及监事会成 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年度报告;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 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 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和清算; (四)公司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回购公司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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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 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对征集投票权不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除 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除公司处 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 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交由董事 会秘书永久保存。 |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新增条款,序号顺延 |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 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 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和修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 原《股东大会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赤峰吉隆 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 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赤峰吉隆 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 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14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5名,非独立董事 9名。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10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不低于三分之一。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 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在一定限额内对公司资产 进行处置、担保、对外投资、融资。董事会在 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 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有效 评估,制作可行性报告。董事会的具体审批权 限是: (一)处置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额度以内的公司资产,该处置行为是指购置、 变卖、债权债务重组; (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总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该投资 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投资行为; (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 经审计净资产 60%的融资,该融资行为是指本 公司向金融机构、其他企业进行债权性融资(但 不包括发行债券)。 (四)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 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 证等); (五)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 第五条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七)、(十二)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其余事项可以由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有权在一定限额内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担保、 对外投资、融资。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 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审 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士进行有效评估,制作可行性报告。董事 会的具体审批权限是: (一)处置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额度以内的公司资产,该处置行为是指购置、变 卖、债权债务重组; (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该投资行为 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投资行为; (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经 审计净资产 60%的融资,该融资行为是指公司向 金融机构、其他企业进行债权性融资(但不包括 发行债券)。 (四)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外 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 证等); (五)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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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责及 权限,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在上述权限内向执 行董事、总经理进行相关授权,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的上述职责及权限。 |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责及权 限,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在上述权限内向董事长、 总裁或相关内部机构进行相关授权,在董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上述职责及权限。 |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根据工作 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设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和联席董事 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任期 3年,连选可以连任。 |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 第十一条 公司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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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联席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联席 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下设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下设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 展规划; (二)对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发 展计划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 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从环境、 社会和治理(简称“ESG”)等方面提升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ESG主要趋势以及公司面临的有关风险、 机遇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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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公司 ESG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包括: 制定公司 ESG管理绩效目标;跟进目标实现的进 度,并就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行动提供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 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 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收购、 出售等交易活动; (七)指导、监督和评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 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评估 公司存在的潜在的风险状况,对公司的潜在风险 提出预警,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建议;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 高级管理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上 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二)拟定分公司(含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 |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情况、资 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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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其高级管理人选的 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三)拟定应由公司推荐或委派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上述人选 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四)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广泛搜寻合格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选;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 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 建议; (二)研究和拟定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和拟定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 划; (四)审查公司年度薪酬计划的制订和执行情 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考核和评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三)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酬制度、薪酬 体系进行不断完善;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
第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 第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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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话通知、电 子邮件通知或短信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 2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 | 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话通知、电子邮 件通知或短信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日 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在通知全体董事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召 开临时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 (七)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八)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明。 |
新增条款,序号顺延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 公司董事会拟定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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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时亦同。 | 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 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
其他修订 | 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职务的设置,将“总经理”修订 为“总裁”。 |